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公民黨指對警方表面「認證」、實為「規管」和「篩選」傳媒的行為,並要求撤回此項修訂。

公民黨指警方信函中提出「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警方執法困難」,公民黨認為有沒有記者證絕不是重點。

公民黨重申,指《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記者也擔任維護市民資訊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的重要角色,公民黨要求警方儘快撤回相關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