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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致函4個傳媒組織,公布將更新《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若只持有記協或攝記會員證的工作人員將不再符合相關定義。6間大學新聞系和學院發聯署聲明批評有關決定不明智,強烈促請警方撤銷修訂建議,又呼籲政府考慮到此單方面決定會損害香港新聞自由,停止將該建議成為政策。

聯署聲明中指出,明白警方執法時要辨識記者有困難,警方亦有權對從事非法活動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是次修訂等同向警員發出明確指示,可驅散沒有做錯事的非主流傳媒記者、具經驗自由記者以及公民,亦剝奪了他們的採訪權。

聲明又指,作為大學新聞課程的一部分,新聞系學生一直有報道具新聞價值的事,亦秉持與專業人士相同的道德操守,行事公平誠實,若只因是學生媒體或獨立媒體、並無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就被禁止報道或採訪,大學新聞系和學院認為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