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日宣布,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表示,協會將尋求法律意見,研究警方的做法是否違反基本法的保障。

楊健興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指出,警方收窄定義範圍,令只持有記協或攝記會員證的工作人員將不再包含在內,可能會影響從事傳媒外判工作的自由身記者,以及新聞系學生的採訪工作。

楊健興批評,警方做法變相令記者要獲官方發牌發證認可,又指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只是發放政府通知的渠道,而接收政府訊息亦只是記者工作的一部分,警方的做法是將兩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