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反修例示威者因參與暴動罪成,監禁刑期以年計,引來外界關注。有律師認為判刑非輕,但屬恰當,因為要起阻嚇作用,強調年輕人無論有任何強烈訴求,亦不能「違法達義」,呼籲勿以身試法。

近日罪成刑期以年計

反修例風波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案情涉及大批示威者去年六月二十六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事件,警員張金福當天前往上班途中遭多人追打,導致口中痱滋爆裂,當中二十六歲地盤工岑曉麟早前出庭應訊後,本月二十五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入獄四年。法官郭啟安判刑時重申,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崇高理想而改變,告誡年輕人勿因政治主張而使用武力手段。

陳曼琪:數年刑期對青少不輕

至於去年七月十四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示威衝突,二十四歲男子梁栢添、五十一歲保安員龔志遠及十七歲學生李文謙,分別與其他示威者圍毆兩名警員,其中一名事主左眼嚴重受傷,至今無法恢復工作,三人在區域法院總共承認五項暴動罪,本月二十四日被判囚三年四個月至四年不等。

近日法官對涉及暴動的反修例示威者判刑,引起各界議論紛紛,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港區人大代表陳曼琪表示,參與暴動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對處於黃金時期的青少年來說,數年刑期是不輕刑罰,但認為判決合適,因為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允許破壞公共利益及秩序,故此判刑須有阻嚇作用,「對犯法者一記當頭棒喝!」

去年反修例違法示威活動至今未止,陳曼琪律師告誡年輕人,不要以為自己是示威場恰當中的小角色,最多只會干犯一些輕微罪行,因為一旦身處被視為暴動的示威現場,便是參與暴動的其中一分子,就算個人犯法行為輕微,亦可因暴動罪成遭重判,希望青少年潔身自愛,不要參與「十一」違法示威,強調無論有任何強烈訴求,也應該依法表達意見,「在法庭上,只會看你守法還是違法。」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