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院宣判「人臉識別」首案 裁定逼客刷臉入園屬違法需賠錢
11月22日
當事人郭兵在2019年4月,支付1360元人民幣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以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妻子提供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指紋和個人照片。隨後野生動物世界在沒有通知下,將年卡客戶入院方式從指紋識別轉為人臉識別,並更換店堂告示。
園方2019年7月和10月向郭兵發兩次信息,提醒入園識別系統的更換事宜,要求辦理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入園區。隨後,雙方未能就入園方式、退卡等事宜達成共識,郭兵遂提出訴訟。
經法院審理認為,中國法律雖沒有禁止對於消費領域上收集個人信息,但須從合法、正當原則和徵得當時人同意下進行,而且園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將原本指紋識別入院方式改為人臉識別,屬單方面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園方必須賠償郭兵1038元人民幣、刪除個人資料,但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