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在2017年參選時,曾在政綱中承諾就《防止賄賂條例》的第3條及第8條作出修訂,並擴大至規管特首。她接受電視節目訪問時表示,任內不會作出修例。

她在節目中表示,不會在任內進行有關修例工作。她表示,已釐清及學習到特首在特區政治體制裏的憲制地位和身分,並指如特首在任內作出賄賂行為,相信中央政府會處理。她又指,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亦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傳媒表示,由於特首由中央委任及任免,若需對特首採取任何檢控,需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中央亦可透過人大常委會決定或解釋,列明在什麼情況或罪行下,可以對行政長官提出檢控。

林鄭月娥在2017年競選時承諾,一旦當選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並將擴大適用範圍至特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