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修訂條例明生效 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11月30日
為改善現行發牌制度,《修訂條例》賦權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受影響人士的意見,以及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修訂條例》亦會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並賦權監督可施加發牌條件,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
發言人補充,為了讓現有持牌人做好準備以過渡至新制度,《修訂條例》為現有持牌人提供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持牌人可按原有要求為牌照申請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12個月。
在利便執法方面,《修訂條例》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基於租約對該處所有獨享佔用權的人士,而非光顧相關處所的賓客)即須負上刑責,除非他們能提出相關的法定免責辯護。另外,為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修訂條例》亦賦權監督向法院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可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可疑處所視察或蒐證。
至於加強阻嚇力方面,《修訂條例》賦權監督把涉事處所曾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的紀錄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另外,就同一處所於十六個月內第二次有人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被定罪,監督將會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封閉令,為期六個月。而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20萬元增加至50萬元,監禁期則由2年提高至3年。
發言人表示,在《修訂條例》生效後,民政總署能更有效地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同時,《修訂條例》又能改善發牌制度,提升行業的服務質素,增加旅客的信心。
根據《旅館業條例》(《條例》),「旅館」是指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範圍內,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人士提供收費的住宿地方。任何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處所,若其經營模式符合《條例》對「旅館」的釋義,必須領取旅館牌照方可合法經營,除非有關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根據《旅館業(豁免)令》(第349C章),獲豁免不受《條例》的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