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女碩士生於2011至2015年就讀期間,受情緒病困擾,申請延期畢業2個月不獲批,導致未能完成所有課業及畢業,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控中大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及道歉。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開審,申索人作供提到課程教職員時稱「我有病,(佢哋)會當我好似怪獸,對我有偏見」,隨後更失聲痛哭。案件明天續審,將傳召C課程教職員作供。

申索人為女子C,答辯人為香港中文大學。申索方指C因罹患焦慮症和抑鬱症,於2011年入讀中大2年制兼職碩士課程後,其課程最長修業期於2015年7月屆滿時,仍欠交4份課業,且尚未完成畢業要求的資訊科技考試。C於2015年8月申請延期畢業,9月中大有鑑於C病史,認為於C而言需呈交4份課業壓力太大,難以在限期前如期呈交,故拒絕申請。C再追問下,中大回覆指C申請中並無解釋其課業計劃和確實呈交日期,C終未能畢業。申索方認為,C申請並非出於懶惰或拖延時間,實在具備良好理由,而C申請時未獲告知需填上計劃和確實日期,認為中大校方刻意留難C,向C直接及間接歧視。申索方指雙方不爭議C情況屬殘疾,解釋中大援引C病史作為理由,判斷其未能如期完成課業,而拒絕C申請,做法屬直接歧視;再解釋校方政策僵固,未能彈性調節以配合有需要學生如C,故間接歧視殘疾學生。

答辯方盤問申索人時指課程教職員於2013至2014學年首學期時,曾多次以電郵提醒申索人並未修讀任何科目;C選修其他學系課堂時,遭要求老師特別批准並拖延回覆,答辯方認為學制中清晰指明要求,並非校方刻意留難;再解釋C畢業限期前半年已電郵查詢C是否有需要延長修業期。答辯方提到C教授關心並提醒C時,C指教授私下接觸C私人醫生了解C病史,認為他「唔係好理解我呢啲情緒病人」,希望他「了解個病多啲,知道我成日失眠、食唔到嘢」,而非「問晒我啲私隱,擺上Grad school(研究院),劏開我肚皮畀所有人睇」,隨後C更不禁失聲痛哭。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