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陸委會接1700宗申請 僅8港人獲工作許可
12月06日
陸委會表示,累計到11月30日,已接獲1700多宗申請,多數是移民、定居、投資、就業、就學等事宜。
報道說,8名港人是依台灣《就業服務法》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獲准居留之難民」取得工作許可,而現行依該法取得台灣工作許可大多是無國籍「人球」,此次取得工作許可的「難民」是因行政院發給香港居民「專案居留」,再取得工作許可。
據報道,曾被污穢物襲擊、由協助示威者的香港律師在台北所開辦「保護傘餐廳」正是藉此方式聘僱赴台尋求庇護的港人。媒體詢問台灣官員,但官員不願證實此事,僅強調依《就業服務法》51條取得工作許可,不受工作內容必須是「專業性工作」、薪資等限制,也不用繳就業安定費;如果是個人申請則可以自由轉換工作。
《港澳條例》18條明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施逸翔認為條文過於空泛,應在施行細則中明文寫出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