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博士自修生藏噴漆罪成 判囚14天緩刑2年
01月04日
被告今日並無律師代表,並以「我嘅當事人」稱呼自己。他求情時質疑控方法律觀點混淆、民事刑事不分、有嚴重失誤。他認為本案應屬民事檢控,由路政署民事起訴他行為不檢罪,而管有財產罪「喺北韓極權國家先會出現」,懇求黃官「用慈悲嘅心檢討吓」,「反省吓點解會判我有罪」。
他又稱當日原意是想「上山頂鋸扒」,右手手握「認為可以飲用嘅噴漆」,質疑控方可能構成「誹謗」他合法上山「鋸扒」的權利。黃官一度質疑被告的學歷是碩士抑或博士,被告隨即反駁:「駛唔駛傳召中文大學校長做證人?」
被告王康栢被控於前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兩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法庭記者:張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