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為中文大學法律系博士自修生的35歲男子,前年9月「國際民主日」遊行中,掏出兩樽噴漆搖動,擬用來塗鴉牆壁,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今在西九龍法院被判監禁14天,緩刑2年。黃雅茵裁判官認為,被告犯案的地方並非示威現場,沒有證據證明他是示威者一份子,亦沒證據證明他將用以噴寫甚麼文字或圖案,故不應將被告與示威者的判刑相提並論。

被告今日並無律師代表,並以「我嘅當事人」稱呼自己。他求情時質疑控方法律觀點混淆、民事刑事不分、有嚴重失誤。他認為本案應屬民事檢控,由路政署民事起訴他行為不檢罪,而管有財產罪「喺北韓極權國家先會出現」,懇求黃官「用慈悲嘅心檢討吓」,「反省吓點解會判我有罪」。

他又稱當日原意是想「上山頂鋸扒」,右手手握「認為可以飲用嘅噴漆」,質疑控方可能構成「誹謗」他合法上山「鋸扒」的權利。黃官一度質疑被告的學歷是碩士抑或博士,被告隨即反駁:「駛唔駛傳召中文大學校長做證人?」

被告王康栢被控於前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兩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法庭記者:張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