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專生助女子脫身阻差辦公 官斥毫無悔意判囚3月
01月06日
辯方判刑前再呈上被告僱主的信件,指被告服刑完畢後將獲僱主繼續聘用,在報告不建議社會服務令下,希望法庭判處較短期監禁。
莫官指案情相當嚴重,案發時警員有必要截停涉案女子以調查是否有關將軍澳站黑衣人群聚集和刑事毀壞,被告當時阻差行為為助女子脫身,雖為時僅5至6秒,惟警員及時反應才能阻止,論被告行為其目的重於時間。莫官引述報告內容直言「睇唔到被告人有反思、悔意,更遑論決心改過」,即使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亦不會接納,遂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指餘下僅約5星期刑期將不足以處理上訴申請,若還押屆時已服畢刑期,又交代上訴理據指裁決和判刑時,犯案時間並未給予比重,而控方證人供詞與辯方呈堂片段所見有出入。莫官指雖上訴理據不強,惟考慮到餘下刑期不長,故批准辯方申請。莫官最後因應近日棄保潛逃風氣漸強,遂設下更嚴苛擔保條件。
被告劉詩敏被控於前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防暴警員張德俊。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