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涉嫌在去年元旦遊行期間,破壞灣仔滙豐銀行分行提款機中心,三男否認刑事損壞、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裁判官張志偉今在東區法院裁定其中一人刑事損壞及拒捕罪成,押後案件至本月25日判刑,以待為他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另外兩人則被裁定罪脫獲當庭釋放。

三名被告依次為高號樺(17歲,中六學生)、黎柏璣(21歲,學生)、廖俊升(23歲,無業)。黎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滙豐銀行分行外,損壞屬分行的木圍板。高被控同日同地管有爆破玻璃錘、鉗及板手。黎和梁另分別被控抗拒警長C及警長D。

張官指便衣警長C從黎在木圍板上噴字起便一直尾隨他,黎在便衣警長C表露身份時拔足逃跑,反證他曾做過不法事情,故裁定黎刑事損壞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項罪名成立。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