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捕掙扎令兩警穿頭斷指 IVE男生3項罪成判囚6個月
01月12日
辯方引述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體能並不適合,但被告被控至今逾年一直行為良好,而且合作有禮,相信本案為個別事件,出於一時衝動,希望法庭量刑考慮被告僅屬初犯。
葉官判刑指案發時警長A騎住被告阻止其逃跑,被告不斷扭動身體致2人跌倒,被告繼續反抗,用手肘挫傷A腹部。另外3名警員上前協助制服下,被告仍全力反抗,致數名警員多處受傷。葉官續指被告當時亦有受傷,案發只因被告向商場中庭投擲紙張,為時不足1分鐘。考慮以上所有因素,葉官就3項拒捕罪分別判處被告6個月、4個月和3個月監禁,基於整體量刑,同期執行,共囚6個月。辯方其後申請上訴定罪和刑期獲批,葉官指雖證據確鑿,上訴理據薄弱,但刑期不長,故批准被告期間保釋外出。
21歲被告勞俊昇被控於前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署警長B及警長C。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