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文員8.31太子站內管武判囚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01月19日
上訴人鍾日祺指裁判官作出有罪推論,沒有充分考慮有利於鍾的因素,又指裁判官在審訊時向辯方證人提問大量問題令審訊不公,而且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涉案物品有限的殺傷力,以致量刑明顯過重。
李官考慮席前的證供證據後,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錯誤或考慮不周的地方,而螺絲帽配合丫叉使用,與雷射筆均可遠距離傷人,鍾管有涉案攻擊性武器的意圖是用作傷人,簡直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可言。而裁判官向辯方證人提問是在嘗試澄清和理解證人的證供,沒有顯示偏見或有偏幫一方之嫌的地方。
李官認為12個月的量刑基準仍在合理範圍內,並非明顯過重,而現時沒有證據顯示鍾曾參與太子站內出現的打鬥和破壞,又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在得悉太子站有事故發生後,才攜同相關物品趕赴現場,否則李官便認為刑期應有上調空間。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