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反駁曾鈺成 按實際情況產生特首
01月24日
繼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態指歷任行政長官均由選舉產生,認為沿用選舉產生較好,曾鈺成亦在《灼見名家》訪問中解釋,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由三款組成,梁振英只提及其中的第一款。而第二款列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包括三個要素:「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既然普選是最終目標,從選舉改由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是退步而不是進步。」
曾續指,第三款列明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反問如果不是按附件一的規定產生,如何符合《基本法》要求。他說:「完整地解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我認為不可能『明天以協商產生行政長官』。」
梁振英昨撰文不點名反駁曾鈺成的言論,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接着第二款內容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用意清晰,即是每一屆的產生辦法都要當時的「實際情況」,如果決定要朝着「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目標進發,才要「循序漸進」。
梁強調,《基本法》沒說每一屆都要「循序漸進」,更加沒說有了選舉之後,第一款規定的「或協商產生」就被廢止。在討論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焦點和重點,應按香港今天的「實際情況」進行,如果刻舟求劍,對香港近年的巨大變化視而不見就要強吞苦果,「這是現實的政治問題,不是學術、理論或理想問題。」
至於用選舉辦法產生的特首的認受性是否比協商產生的較高,梁表示,泛民一直認為特首選舉方式沒認受性,並指普選提名程序「等同篩選」,唯一可以滿足泛民對認受性的要求,就是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特首由「提名委員會提名」這規定刪除。他反問,「對泛民這個所謂認受性的要求,有人敢站出來答應嗎?」
他強調,香港「實際情況」是《基本法》規定的選舉及普選提名規定都不符合泛民要求,泛民會繼續阻止政府達至根據《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循序漸進」無從談起,呼籲「我們不能有美麗的誤會,更不應有幻想」,要醒起來。
另外,剛從北京返港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會議未到此問題,「梁振英說了事實,就是聯合聲明談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都提及到可協商或選舉產生。他只是說了事實,我們已經嘗試了選舉產生,我想都是朝着這個方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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