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就港台《頭條新聞》侮辱警員發強烈勸諭
01月28日
通訊事務管理局指,投訴主要指該三集中名為「驚方訊息」或「驚訊」的環節污衊警務人員。當中34宗投訴去年2月28日播出的一集;6宗投訴3月13日播出的一集;以及4宗投訴去年4月10日播出的一集。
通訊局考慮了個案的相關資料,包括港台提交的陳述,認為該三集的該環節開始時,主持均裝扮成警務人員並以廢物膠袋裹着頸項和雙手,開場時從大型垃圾桶冒出,該環節完結時又返回大型垃圾桶。一般觀眾能明顯察覺到這是惡意的描繪,以侮辱警務人員及傳達偏見,暗示警務人員均被視為廢物,遭人厭惡唾棄。
這與去年2月14日播放的另外一集所包含的描繪類似。通訊局在審議關於2月14日的一集的投訴時,認為有關描繪具有污衊或侮辱警務人員作為一個社會羣體的效果。有足夠理據認為,該三集中類似的描繪亦具有污衊或侮辱警務人員作為一個社會羣體的效果。因此,港台違反了《守則》第3章第2(b)段的規定。
3月13日的一集在播放一名警務人員在一個區議會會議發言的片段時,在畫面加上含意負面的相關標題。這種表達形式令人覺得該警務人員說謊和製造假新聞,導致他聲譽受損。然而,該集中並沒有包含該警務人員的回應。此外,港台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解釋曾否向該警務人員提供適當機會,讓他在同一系列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作出回應。因此,通訊局有合理理由認為3月13日的一集違反了《守則》第9章第15及第17(c)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