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再要求改《入境例》字眼
02月18日
公會昨日晚上再發新聞稿表示,草案的第三條授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賦權予入境事務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從表面上來看,「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包括香港居民,故上述的草案條文可能引致香港居民被禁止登上飛機或任何其他來往香港的交通工具。
公會續指,理解保安局就草案的擬適用範圍作出澄清,認為考慮到主體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第三條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主體法例亦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的影響。
維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