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 違誓將被DQ五年內不得參選 02月23日 列印 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資料圖片 倘宣誓無效取消資格,區議員5年內不得參選。資料圖片 Previous Next 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若違反宣誓內容將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完善宣誓及違誓機制和後果,除了《基本法》第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並加入具體的要求,例如要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及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等,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如果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會由律政司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期間議員要停職,直至法庭有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