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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若違反宣誓內容將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完善宣誓及違誓機制和後果,除了《基本法》第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並加入具體的要求,例如要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及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等,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

如果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會由律政司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期間議員要停職,直至法庭有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