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指明擁護效忠準則 若區議員違誓即停職 5年內不得參選
02月23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政府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條文,指出在不局限「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的涵義的前提下,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單、或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所列行為,則屬符合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政府指,按《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並為進一步彰顯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責任,政府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引入相關宣誓要求。
政府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訂明若某人故意作出行為,即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包括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