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私隱條例》無牙老虎 起底刑事化補不足
02月24日
前年反修例運動掀起不同政見人士互相起底,進行網絡公審,甚至是恐嚇的行為。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在一九年六月至去年十月底,共處理逾四千七百宗投訴,受害者主要為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曾表態支持或反對政府或警察的人士。不過,因起底而被控告的人寥寥可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帥夫去年十一月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警方已就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的個案拘捕十七人,當中一人被判罪名成立。有見及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與私隱公署正研究修訂《私隱條例》,以規管起底行為,最快今年內完成具體修例建議。
可效星洲推《防止騷擾法》
律師陳曉峰指出,如要控告起底者違反《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既要證明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也要證明資料屬不合法地獲取,舉證難度甚高,亦未能針對起底背後的騷擾行為。他認為,新加坡去年實施新修訂的《防止騷擾法》,值得香港參考。
翻查資料,經修訂的《防止騷擾法》涵蓋兩種起底行為,包括因意圖騷擾、威嚇或困擾他人而公開其身分資料,以及公開他人身分資料令其懼怕遭受暴力對待或促使對其使用暴力。此外,紐西蘭在一五年制定的《有害電子信息法》,亦規定如任何人意圖發布電子信息內容以傷害他人,即屬犯罪。陳曉峰認為,《防止騷擾法》更能針對來自網絡的起底及欺凌情況。
一直在立法會跟進個人資料私隱議題的議員麥美娟認為,政府今次提修例是「遲到好過無到」,現行法例下,未經他人同意公開個人資料亦屬違法,不過法例並無賦予私隱公署調查權,個案往往需交由警方跟進。就此,前私隱專員黃繼兒在去年經已表示,起底行為是將個人資料「武器化」,造成的傷害難以預料,期望能盡快修例加強公署刑事檢控及調查權力。
應清楚界定何謂起底
大律師葉海琅認為若修例,應清楚界定何謂起底,假設法例定義起底即惡意地使用他人個人資料,定義清晰之餘,門檻亦較高,檢控方需證明被告行為屬惡意。不過若濫用他人資料已等同起底,則需視乎法庭如何定義及演繹「濫用」一詞,定義不夠清晰或會引起爭拗。
有意見關注新例或令公眾利益及言論自由受損,葉海琅指,若要有較多保障、條例較嚴的話,個人自由或有較大程度被侵犯,最終條例是從嚴抑或從寬,視乎政府的畫界及社會對有關議題的共識。
賦權私隱署要求刪除內容
除了針對起底的執法行動,如何阻止起底內容在網上傳播,亦是另一關鍵。私隱公署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九月底,公署曾二百二十九次去信不同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逾三千條「起底」連結,當中僅百分之六十七的連結被移除。麥美娟認為,現時私隱公署沒有要求其他機構將侵犯私隱的資料移除的權力,建議參考歐盟的「被遺忘權」,當事人可要求網站營運商如Google移走外泄的資料。
陳曉峰認同,本港現行的《私隱條例》屬無牙老虎,私隱專員並無權力要求網上平台負責人刪除起底內容,「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網上平台負責人停止發布相關內容,但需要的時間很長,即使最後成功刪除內容,事主已經長時間受到傷害。」
參考新加坡的做法,法庭可向網絡欺凌或起底受害人頒發保護令,要求發布人移除具冒犯性的信息內容或失實陳述,申請一般會在四星期內處理,緊急保護令的聆訊更可在二十四至七十二小時內進行。陳曉峰建議,新例應賦予私隱專員權力,要求網上平台負責人在限時內刪除起底內容。
推被遺忘權或致商界傳媒反彈
就被遺忘權在港的可行性,陳曉峰解釋,一般的私隱條例僅要求機構避免管有的第三者個人資料外泄,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中的被遺忘權,則容許歐洲公民要求對方移除有關於自己的負面訊息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他形容做法在保護個人私隱上「行得很前」,不同國家亦有跟隨,其中內地早前亦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有人在網上發布未成年人的私隱,因而造成尷尬及歧視,家長可要求互聯網公司刪除相關內容。
不過,陳曉峰相信,如香港推行被遺忘權立法,將會引來商界及新聞界反彈,「被遺忘權除了會要求網絡搜尋引擎,不再將一些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出現在搜尋結果外,報章過去刊登的內容,是否也要根據規定刪除?有甚麼資訊屬於公眾利益,不應該按被遺忘權的原則刪除,都會成為爭議。」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