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6歲男生認暴動投汽油彈企圖縱火 判入勞教中心
03月03日
練官判刑時指,被告當日投擲汽油彈雖然沒有傷及他人,但卻令到現場氣氛緊張,助長示威,令到警員執法更加困難。另被告稱是在他人煽動下犯案,惟被告當日的衣著及裝備與示威者無異,明顯是有心參與示威。被告案發時年輕,但亦應心智成熟,雖不排除被告或受政客等人影響而有違法達義的思想。但法例已清楚訂明該些行為是違法的,至於能否達義只是看個人理解。被告若認為違法能得到他人的原諒則為歪理,因達義是主觀概念,每個人的想法也不同。
練官續指,被告案發時年僅14歲,報告正面,在音樂方面頗有天份,曾獲得相關的獎項。而法庭在判刑時須考慮到給年輕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亦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防止同類案件再發生。在此情況下,住院式及具輔導服務的刑罰比較適合被告,終判其入勞教中心。
控罪指,現年16歲的被告於20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一條圍巾;同日於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以及保管一個扳手。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