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兩度入稟就同性伴侶繼承權及居住權提出司法覆核的吳翰林去年底離世後,其丈夫無法以合法配偶身份處理其後事,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死因裁判官條例》等各項遺體處置規定中有關「配偶」等字眼定義須包含同性配偶,並裁定政府法醫服務不承認同性伴侶政策、不容許同性伴侶認屍決定違憲,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談及「人人平等」的條文。

申請人為死者吳翰林丈夫李亦豪,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和衛生署署長。入稟狀指吳翰林受抑鬱症困擾經年,去年12月7日透過WhatsApp要求丈夫李亦豪身為未亡配偶,將其骨灰撒海,其後在寓所自殺身故。李亦豪其後與死者母親到殮房認屍,法醫告知將只有1位正式認屍人負責聯絡政府部門處理死者所有身後事,李亦豪表明與死者於英國結婚,為其合法配偶。惟法醫指二人的婚姻不獲香港法律認可,故未獲授權下不能成為正式認屍人,李亦豪其後獲死者母親正式授權處理身後事。李偕死者母親其後到死因裁判處申請豁免驗屍時,李再次被要求需聯同死者母親和弟弟共同申請。12月底李亦豪與死者母親關係轉差,遂撤銷授權,由死者母親全權負責身後事。

申請方李亦豪欲挑戰所有於《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裁判官規則》、《生死登記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總稱「遺體處置規定」)之中「配偶(Spouse)」、「丈夫(Husband)」、「妻子(Wife)」、「家人(Family)」、「親屬(Relative)」、「近親(Next of kin)」字眼都應理解為包含同性配偶;要求法庭宣布答辯方衛生署署長及政府法醫服務不承認同性配偶的政策,及不容許同性配偶辨認遺體違憲,並違反《基本法》第4條、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