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申司法覆核 求裁定不容同性配偶認屍屬違憲
03月09日
申請人為死者吳翰林丈夫李亦豪,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和衛生署署長。入稟狀指吳翰林受抑鬱症困擾經年,去年12月7日透過WhatsApp要求丈夫李亦豪身為未亡配偶,將其骨灰撒海,其後在寓所自殺身故。李亦豪其後與死者母親到殮房認屍,法醫告知將只有1位正式認屍人負責聯絡政府部門處理死者所有身後事,李亦豪表明與死者於英國結婚,為其合法配偶。惟法醫指二人的婚姻不獲香港法律認可,故未獲授權下不能成為正式認屍人,李亦豪其後獲死者母親正式授權處理身後事。李偕死者母親其後到死因裁判處申請豁免驗屍時,李再次被要求需聯同死者母親和弟弟共同申請。12月底李亦豪與死者母親關係轉差,遂撤銷授權,由死者母親全權負責身後事。
申請方李亦豪欲挑戰所有於《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裁判官規則》、《生死登記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總稱「遺體處置規定」)之中「配偶(Spouse)」、「丈夫(Husband)」、「妻子(Wife)」、「家人(Family)」、「親屬(Relative)」、「近親(Next of kin)」字眼都應理解為包含同性配偶;要求法庭宣布答辯方衛生署署長及政府法醫服務不承認同性配偶的政策,及不容許同性配偶辨認遺體違憲,並違反《基本法》第4條、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