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前一丁」即食麵的香港分銷商榮興(1956)有限公司,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日清食品突然終止與其近50年的合作關係,卻沒有給予3年通知期,故要求法庭下令日清食品賠償逾4400萬元。陳樂信暫委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榮興」未能證明「日清」違反合約,或擁有「出前一丁」的品牌及商譽,故駁回榮興的申請,榮興需支付日清的訟費。

陳官指日本日清食品株式会社在1968年於日本註冊商標「出前一丁」,榮興在1969年引進「出前一丁」到香港市場。在2016年12月15日去信榮興指:「(日清)已於2016年12月13日敬告(榮興),將於明年2017年3月起停止與(榮興)之間所有出前一丁包裝麵及其他即食麵的銷售。為了逐步減少(榮興)的成品倉存量,(日清)將於2016年12月16日起開始調整(榮興)的出貨量」。

榮興聲稱自己是獨家經銷商,它與日清有口頭分銷協議,其隱含條款是雙方不得在沒有合理通知下單方面終止合約。陳官指完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雙方有口頭分銷協議,因而無法證明日清違反榮興聲稱的隱含條款,而且多年來的「出前一丁」廣告只顯示「日清」及其卡通人物,沒有顯示過榮興的名字及身分,公眾亦只知品牌及商譽的擁有權屬於「日清」。

法庭記者 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