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屯門青山村覺塵別院內骨灰龕位的鍾寬永堂,2008年以300萬元出售其中892個龕位使用權給堃濬投資有限公司。祖堂後來成立覺塵別院有限公司,管理祖堂事務,後因接獲地政署警告限制祖堂出入,阻止堃濬客戶入內擺放骨灰。堃濬遂入稟高等法院,指控祖堂一方違約,要求法庭下令對方履行合約,禁止其限制出入及賠償相關損失。法官陳靜芬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裁定堃濬勝訴,獲祖堂經理賠償36600元,但針對覺塵別院有限公司則敗訴,須付對方訟費。

原告堃濬投資有限公司,首被告為鍾寬永堂管理人釋德光、高美及釋智行,以及管理公司次被告覺塵別院有限公司。陳官判詞中交代2008年堃濬與時任鍾寬永堂管理人簽訂契約,以300萬元出售其中892個龕位使用權給堃濬,堃濬其後出售其中275個龕位使用權第3方。期間轉由3名首被告出任祖堂管理人,並成立覺塵別院有限公司管理祖堂事務。2016年覺塵別院因應地政署警告,張貼告示限制市民出入拜祭,要求孝子賢孫到訪前先行預約,阻止了堃濬客戶進內擺放骨灰。

陳官於判詞指堃濬對次被告覺塵別院敗訴,因覺塵別院從非契約一方,並拒絕施下禁制令解除出入限制,以免違反政府租契。陳官裁定堃濬對首被告釋德光、高美及釋智行3人勝訴,認為首被告違約,違反了契約蘊含條款中確保堃濬及受讓人進入祖堂,損害了堃濬商業效益,需向消費者退款,故獲賠36600元。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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