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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前年8月在機場客運大樓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有警員遭示威者包圍,須拔槍示警才得以脫險。兩名男子否認非法集結罪早前受審,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31日判刑。法官郭啟安稍後以書面形式頒下裁決理由。

郭官在裁決時指本案發生於2019年8月13日下午至2019年8月14日清晨期間,香港國際機場出現了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示威活動。數百名示威者在1號客運大樓內集結示威,他們佔據了大堂,有關活動影響不少離境旅客,令機場服務嚴重受阻。
 
控罪所指控的「非法集結」罪發生於8月13日晚上約11時至11時10分。由於一名人士較早前在離境大堂內發生的一宗事故中報稱受傷,救護人員奉召到場協助。當時示威活動正在進行中,離境大堂內聚集了大量示威群眾,救護人員幾經辛苦才能通過重重的人群,將該名受傷人士送上一部救護車上。警方當時亦分別派員乘坐多部警察運輸車輛及便裝警車前往離境大堂外的暢航路的行車道提供協助,護送該救護車離開機場前往醫院。
 
當車隊在行車道上開始離開的期間,有部分示威者開始走近警車,其中警察運輸巴士AM7998在出境大堂2號區(下稱「2號玻璃屋」)外斑馬線被示威者阻擋。集結的示威者(不少於20名)中有人將大量行李手推車放置在AM7998的前方阻擋該車前進而尾隨的便是載着該名受傷人士的救護車A291以及另一部救護車和其他多部便裝警察車輛。

當中激進的示威者群情洶湧,除了阻礙車輛在行車道上前進外,更有人拍打警察運輸車並向車輛投擲雜物和水樽。期間有示威者手持電筒及鐳射筆以鐳射光照射車輛上的司機及其他警務人員,亦有人用警棍擊打警察運輸車的車身。同一時間,有示威者用行李手推車撞向另一輛便裝警車RP 5974的後方。部分圍繞着眾警車集結的示威者亦對一眾警車的車身拳打腳踢,造成不同程度的損毀。兩部警方便裝車輛UT2365和RP 5974遭受損毁。
 
最後警方派員到場增援以及將堵塞行車道的物件被其他人移走後,一眾警車最終於約11時10分開始陸續駛離暢航路的行車道。

主審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指,案發當晚從10時58分至11時15分,機場1號客運大樓外大批示威者由大堂內跑到大樓外企圖阻止護送一名傷者的救傷車和警察車隊離開機場前往醫院。當中一些激進的示威者其中包括兩被告在行人路上和馬路上起哄和集結。他們個別和連同其他人在案中被指作出了上述不同的行為。兩被告參與的這些行為肯定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當中個別或全部都不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亦會激使其他示威者進一步破壞社會安寧。

兩被告明顯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有份連同其他示威者在現場集結在一起,在共同目的下作出了參與包圍警車和堵塞交通等的擾亂秩序行為。至於他們是否「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又或「知道或罔顧他們的行為會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從他們在本䅁中這些行為的性質上來分析,這是明顯不過的。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曾提出梁頌恆及梁天琦兩案例對有關「犯罪意圖」 的判決出現分歧,郭官認為無論引用那一項的判決也好,法庭仍然可以肯定兩被告在本案皆具備「參與」的意圖與該些集結在一起的人故意地作出以上的訂明的行為時,「意圖導致」或「知道或罔顧該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訂明的害怕。由於有充份證據顯示當晩集結的人實際上對警方已作出了暴力行為,即使欠缺直接的證據證明集結的人有意圖去達致一個非法目的,也不論他們其目的為何,亦已經足以證明該集結是非法的。     
 
郭官裁定控方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一,兩被告共同面對的一項「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24歲廚師高穎康及23歲清潔工麥幸雄被控在前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1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2019年8月13日約11時15分,探員6016在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的行車道上4號區附近制服被告高穎康、高其後以「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另於大約相同時間,警員11137在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的行車道4號區附近制服被告麥幸雄、麥其後亦以「非法集結」罪被拘捕。從麥身上檢取了下列物品,包括黑色背包證物,一張寫有「我係四眼仔 o-o 唔好射我!唔想變三眼仔!#FREE HONG KONG」的紙張、一個灰色防毒面罩,一個黑色口罩,一部黑色iPhone手提電話,一部黑色小米手提電話,及一張八達通。
 
警方在麥衣服內檢取一張寫有「黑警還眼」和畫上眼睛圖案的紙張、一張列印有「HONG KONG POLICE SHOOTING US.  香港警察企圖謀殺香港市民。HONG KONG POLICE ATTEMPT TO MURDER HONG KONG CITIZENS.」的紙張及一本記事簿的照片。
 
而警方在調查和舉證過程中,倚賴大量錄影片段,包括香港國際機場閉路電視片段、附近7-11 便利店閉路電視片段、警方從互聯網取得的片段以及女探員在警車內拍攝的片段及警員於案發後在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的行車道一帶拍攝的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