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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67票,全票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立法會方面,分區直接選舉設立1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2名議員。

候選人須獲得所在選區不少於100個、不多於200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分區直接選舉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擇一名候選人,得票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而選區劃分、投票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組成如下: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40人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20人
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