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不設陪審團 辯方提覆核指未予機會被告陳詞
04月08日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律政司司長於唐英傑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中,決定根據《國安法》第46(1)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改為由3位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共同主理,申請方不爭議條例合憲,只挑戰律政司司長未有任何解釋或給予機會唐英傑陳述下做決定,剔除了唐英傑接受陪審團審訊的重要權利。申請方要求法庭推翻該決定,裁定證書無效,並要求法庭下令儘快舉行聆訊,處理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方指唐英傑有權接受由一般人組成的陪審團裁決,透過挑戰陪審員的機會可以確保陪審員沒有預設立場,陪審團亦更有利於惡法下保護被告,抵抗暴政,並確保刑事法律應用能符合一般人公平公正的理念。再者陪審團裁決必須達成一致或大多數,5名甚至最多9名陪審員做出的決定並非3名法官所能彌補,更甚者目前還未清楚3名法官究竟須達致大多數還是一致裁決。最後,因法官和裁判官或許偏離一般人判斷,市民傾向接受陪審團裁決,因此陪審團制度無論從觀感還是實際上都更有助維持司法公正。縱然申請方不挑戰答辯人引用的《國安法》條文違憲,但箇中關鍵在甚麼處境下行使其權利剔除陪審團。
因此申請方提出3項基礎作為覆核理據,首先為程序不當,答辯人一方並未給予其任何機會表述,或交代任何理由解釋剔除陪審團的基礎,雖然律政司司長有權行使其權力決定運用的程序,但法庭可判斷相關程序是否合乎公平。申請人引述普通法原則「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指答辯人決定剝奪了唐英傑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本案較需要一般人的客觀標準去判斷,故陪審團審訊權利於此更形重要,基於潛在刑罰,答辯人是次決定尤為重大,理應顯示充份理據並達到嚴格標準,法庭須嚴格審視。
其次為決定不合法,答辯人誤解或誤引相關《國安法》條文,引致決定不合法。由於過去同類型案件無案例可供參考,故答辯人不可能具備理性基礎引用條文,必然屬誤解或誤引條文。最後為決定不理性,法庭清楚表明單單考慮陪審團受干擾的可能性,不足以構成理由拒絕設立陪審團,相比之下被告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更重要,答辯人在此情況下甚至未能回應顯淺質疑,故答辯人決定非常不合理。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