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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選委會選舉於今年9月19日舉行、立法會選舉則於12月19日舉行、而明年3月27日舉行特首選舉。草案列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一旦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判監3年。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政府將採取措施規管,防止任何人在公開活動煽惑不投票或投廢票。主要分三方面,向公眾作任何形式通訊,如向公眾播影片等;公眾觀察到其行徑,如在屋外掛條文煽惑投白票或廢票等亦屬犯法;向公眾公布或發放任何材料,如任何電子形式發佈都屬犯法。鄭若驊強調,若有合法限制及辯解,將有免責辯護。

鄭若驊表示,現時亦有一定法律處理相關的事情。若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會被判監3年,又強調作為社會公民有責任投票。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增設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罪行來自《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據過往選舉經驗,認為有需要作出此修改,以確保不會有人操縱選舉,煽惑他人不投票。


政府「完善選舉制度」網頁(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