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汽車維修男學徒於前年聖誕節在旺角彌敦道被搜出雷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過去曾試圖自殺,而報告顯示根據被告心理狀況,更生中心比勞教中心更適合。裁判官葉啓亮考慮被告背景及求情信內容,而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涉案雷射筆,接納辯方所指更生中心有助提高被告守法意識,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辯方求情指,被告宋家傑曾受父母離異等打擊而試圖自殺。辯方另呈遞4封由被告母親、中學老師、補習老師及僱主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可見信中內容對被告整體評價正面,會為前途打算。辯方續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有禮合作,坦誠因好奇參與事件;另亦無證據證明曾使用涉案雷射筆,考慮其個人困難及心理狀況,更生中心更適合被告。

被告宋家傑於前年12月25日在旺角被警員截停,並在其背囊搜出兩支雷射筆,其中一支因沒有電而不能使用,另一支則能正常運作;另亦被搜出手套、防毒面具、金屬汽槍子彈匣,當中藏有白色膠珠。涉案雷射筆經檢驗後證實屬3B類級別,可在60米範圍使人視力受損,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