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伴侶覆核居屋配偶資格 房委會:優先處理異性夫妻因能增加人口
04月19日
申請人吳翰林去年尾因長年受抑鬱困擾自殺,其丈夫李亦豪律師(Henry)追隨吳生前爭取平權的願望,繼續代為申請案件。其法律代表鮑進龍資深大律師在庭上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並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由於香港並未認同同性婚姻,而同性戀者亦改到海外註冊結婚,但同性戀者仍因其性取向而受到差別待遇。鮑指無論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均需面對香港房屋短缺的問題,吳李二人婚後已放棄原本居住的公屋單位,以綠表在居屋第二市場購買二手居屋單位,空出的公屋單位亦能讓他人申請。
鮑認為房委會不認同同性配偶為「家庭成員」的政策,對已婚及未婚的同性戀者有相當程度的阻嚇作用,因為他們不知道購買居屋後其同性配偶能否受認可。雖然房委會一方指如認可同性配偶為「家庭成員」,會大幅增加同性戀者的公屋或居屋申請,令香港房屋問題惡化,但鮑認為即使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或居屋,亦不會造成太大影響。香港中文大學劉德輝教授早前撰寫的《香港市民及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及同性民事結合的態度及支持程度的比較研究》中顯示,只有0.6%人為同性戀者,只有大約1.8%男同性戀受訪者和7.2%的女同性戀受訪者已與同性伴侶結婚,故已婚同性戀者是性少數群體中的少數。
周家明法官提出,居居購買者可加入伴侶及子女成為住客,但不能把同性伴侶、兄弟姊妹、親密朋友等加入住客。居居購買者可把單位轉名給兄弟姊妹,但卻不能轉名給同性伴侶。代表房委會的陳樂信資深大律師解釋指,政府只是「間接」優先處理異性已婚家庭,並非歧視同性已婚家庭。而且房屋政策理應由政府主導制定,異性已婚家庭購置居屋物業能營造有利的環境,方便成家立室後生兒育女,符合可持續的人口政策。
周官聽畢雙方近6小時的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李亦豪律師在庭外透露,其丈夫死後,他仍在涉案居屋單位居住,他另就丈夫後事如安排葬體、火化、撒骨灰等提出司法覆核,相信在所有案件有最終結果後才知道需否被政府撤離單位。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4:37
更新時間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