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分別18及16歲的男學生於去年5月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分別管有噴漆、雷射筆、易燃有機溶劑等物品。18歲男生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16歲男生則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明白二人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但強調不能忽略案發環境情況。二人處於正在進行示威的商場,案發時超過200人聚集及叫口號,有人破壞閉路電視,二人裝束與示威者一致。法庭需保障公眾利益及兼顧阻嚇性,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18歲男生入勞教中心,另判16歲男生入更生中心。

辯方為18歲高銘樂求情指,被告患專注力不足及對立反抗症,報告內容雖認為勞教比更生中心更適合,但辯方擔心高未能承受勞教中心體力勞動,故希望法庭判更生中心。惟徐官認為他經醫生評估後被認為適合勞教中心,證明其心理質素可接受相關訓練;另外涉案的有機溶劑可對自己及他人構成威脅,乃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訓練。

辯方為16歲男生求情指,被告深切反省及沒有意圖傷人。徐官表示需同時考慮更生及懲處,判刑需具阻嚇性,需判處拘禁式刑罰,故判他入更生中心。

高銘樂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去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個樽內有易燃有機溶劑。16歲男生則被指管有噴漆、無線電通訊機、雷射筆及索帶,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沒有按照牌照規定而管有無線電器具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4罪。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