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東涌警署外搶警槍判囚10月 官斥若走火或會傷及他人
04月21日
被告黃綺婷(33歲)報稱任職侍應,她承認於2021年2月9日,在東涌順東路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警員劉仲平(音譯)的警槍。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悔意,被捕時沒有激烈的爭扎及反抗。被告受情緒問題困擾,但已求醫,情況有進步,相信在醫生的協助下,其重犯機會低。徐官則稱:「佢搶槍,伸手係個套入面攞埋出黎喎。」直指案情十分嚴重,辯方則強調被告沒有激烈掙扎。
徐官判刑時指,報告不建議判感化令,因為被告對精神問題及更新沒有認知,亦不願意入住中途宿舍。由於案情嚴重,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傷及其他人,包括被搶槍的警員,即時監禁為適合的判刑選擇,最終判處監禁10個月。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