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昇」音樂噴泉用梘液沖涼 康文署研究法律追究
04月27日
康文署提醒市民,根據第132BC章《遊樂場地規例》,當任何人在遊樂場地內時,不得作出擾亂秩序及不雅的行為,而衣著方面則須恰當;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妨礙、騷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恰當地使用該遊樂場地的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用作美化環境的湖、池塘、溪澗或水中沐浴、涉水或洗濯。任何人違反條例,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網媒「100毛」藝人「東方昇」上周六到觀塘海濱音樂噴泉直播,諷刺噴泉是「小白象」工程,其間他一度半裸上身,並在身上抹上沐浴露與小朋友嬉戲。康文署事後表示,發現有市民在音樂噴泉嬉水區內嬉水時使用梘液,為免影響其他使用設施的市民及防止市民滑倒,場地職員已即時阻止,並圍封有關範圍清潔。該署又不點名批評「東方昇」,籲市民使用遊樂場地設施時要注重公德。
至昨日康文署宣布,由於池水懷疑受梘液影響而導致大量泡沫出現,現已關閉以排走池水及進行徹底清潔,噴泉表演亦將暫停,直至另行通告。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果噴泉損毀證實為「東方昇」刻意造成,他可能觸犯刑事罪行中的刑事毀壞,要面臨刑責。即使是「東方昇」不小心弄致噴泉損毀,他亦要面對有關民事責任,康文署有權向他追討噴泉損壞的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