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籍生毀何君堯辦事處改判入教導所 上訴庭質疑被告乏悔意需改拘禁刑罰
04月29日
上訴庭指判刑前控方沒有向法庭展示被告犯案前的舉止令人費解的,原審裁判官亦沒有主動要求查看有關片段,也殊不理想。上訴庭引述辯方先後稱被告對裝備的實際用途一無所知及穿上了相關的保護衣物提防「白衣人」打人,解釋前後矛盾,認為裝備屬其自備。上訴庭再指官司纏身下被告保持整體情緒穩定、精力充沛和能夠完成公開考試及在餐廳做兼職侍應,未顯示他的過度活躍症屬嚴重,斷言被告絕非因為無法控制情緒犯案。
上訴庭續指被告有預謀犯案,穿好裝備,從容不迫地和別人比劃談事,之後則乘著人群的突然躁動而開始作案,而且不是獨自犯案,無論與他人預先達成協議,抑或臨時產生默契,共同目的都是要「爆開辦事處的門」,以讓他人入內破壞,案情十分嚴重。在反《逃犯條例》背景下和「721」事件引致大量人群在辦事處外聚集均顯示極大風險,可引發廣泛違法行為。而即使某人出於正義感而損害別人的身體和財物,俗稱「私了」,平白就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並進行報復,或會造成惡性循環,黨同伐異,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故法庭絕不容忍,上述因素均一再加重案情。
上訴庭批評原審裁判官掌握事實不夠全面,辯方將被告有病不能吃藥的說法提升至特殊情況來陳詞,也完全沒有根據,而控方和原審裁判官都沒有意識到本案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內涵,判斷案情有所不足。上訴庭最後質疑,被告不具悔意,指「缺乏深刻反省,只為求輕判而作出的道歉,無論有多少次,都不是出於真誠的悔意。」
患過度活躍症的20歲男學生朱沛恆,承認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豐中心,損壞屬於何君堯辦公室的玻璃牆。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