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學生梁文輝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因向地面警員投擲垃圾桶蓋,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裁決在高等法院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辯方指,警員證人目睹天橋上投擲垃圾桶蓋的男子有頭盔,但被告頭部受傷,故辯方質疑二人並非同一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頒下判詞指,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判斷,被告被制服時與警員跌在地上,頭部曾著地及繼續反抗,即使有頭盔仍可引致受傷。另外警員雖未被垃圾桶蓋擊中,但他仍感到擔憂及驚恐,其行為已構成擊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判詞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判斷,認為涉案垃圾桶從天橋掉下來,在未著地前,並不知道會否繼續滾動影響其他人,而地面警員雖未被垃圾桶蓋擊中,但仍感到擔憂及驚恐,而非「氣定神閒」,其行為已構成襲擊警務人員。另外判詞指,在推斷上訴人的意圖時,以當時的環境情況而言,警方已施放了催淚彈及多次發出警告,驅散示威者。而上訴人在警方推進時,從天橋上向橋下的警員投擲垃圾桶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蓄意作出令警員憂慮會受非法武力的行為。另外,因警員證人目睹天橋上投擲垃圾桶蓋的男子有頭盔,但被告頭部受傷,故辯方質疑二人並非同一人。判詞指,被告被制服時與警員跌在地上,頭部曾著地及繼續反抗,即使有頭盔仍可引致受傷。當時情況令上訴人的頭盔有所移動而引致他頭部受傷。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