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示威】4男女暴動罪成判囚51至56個月 官形容衝突猶如小型戰爭
05月05日
練官判刑時指,當日有100至20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多身穿黑衣、頭盔及保護裝備,在馬路上設立路障、向警方拋雜物及磚頭,更有人縱火。示威者與警方一進一退的對峙至少持續了20分鐘。這場發生在荃灣的衝突猶如一場「小型戰爭」,雙方裝備、法律權力及法律訓練均不對等。警方須遵守法律,及受市民和媒體的監察。而示威者連自己「示的是什麼威都不清楚」,卻因人數眾多而不受管制,甚至受某些市民的支持及默許。警方在本案中沒有盡用武器,雙方實際軍力不成正比,但警方執法時須容忍及克制。而若這是一場真正的戰爭,誰勝誰負根本沒有懸念。
練官強調,若暴動涉及嚴重暴力或針對執法者,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及維持法治,判刑須具阻嚇性,對犯案者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罪案出現,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另雖然眾被告當日在事件中除了壯大示威者的聲勢外,沒有其他證據顯示他們有其他實際的角色。但本案涉及伙同犯案,故不同角色的刑責均相同。
練官引述陳珩的感化官報告指,陳缺乏社交技巧、脾氣暴躁,他聲稱當日犯案是為了表達對政權的不滿,意圖引外國媒體的關注。惟練官認為陳不管他人性命、財產及安全,在人口稠密的商住區域縱火,有機會殃及附近的居民,最終就縱火罪及暴動罪分別判囚4年6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8個月。
另對於郭小琴辯稱當日只是路過,因好奇而不小心混入人群,練官直指其說法與事實不符,因為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了至少20分鐘,若被告只是路過不可能站在示威者的最前線。另郭在審訊時爭議暴動有否發生,練官指其說法於理於法均不能站住腳,但接納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的人,亦因本案患上了創傷後遺症,最終判其囚4年5個月。
練官最後指,由於無證據顯示陳金國及李振文當日有確實的角色,兩人在審訊時亦沒有嚴重挑戰控方的證據,終判兩人囚4年3個月。
被告依次為陳珩(男,39歲)、陳金國(男,20歲)、李振文(男,26歲)、馮清華(男,22歲)及郭小琴(女,23歲),除陳珩及李振文分別報稱清潔工及程式員外,其餘均為學生。馮清華早前因沒有依時到庭,已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餘下4名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而陳珩再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當日用火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陳珩雖然一直沒有穩定工作,但在2019年至2021年間,陳一直努力取得不同的資格及證書。陳於2014年與患有精神分裂的前妻結婚,自始與前妻及外母同住,肩負起照顧兩人的負任,更將患有自閉症及過動症的兒子視為己出。雖然陳與前妻於2019年離婚,但仍願意照顧前妻一家,繼續與她們同住。另陳當日沒有真實傷害過任何警員,亦沒有意圖傷人,練官隨即質疑:「但佢係行人路縱火」,辯方則回應稱被告雖然是在馬路上縱火,但其目的是阻礙而非傷害。
法庭記者:劉安琪
建立時間11:31
更新時間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