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琼前議員助理涉派「福袋」舞弊賄選罪成 兩選民證據不足脫罪
05月13日
許官判刑時不認同首被告42歲女義工鄧奕梅拉票辯解,指鄧聯絡眾被告及證人的Whatsapp語音訊息清晰有主題,按控方時序表,鄧向所有人提及投票支持2號候選人鄭泳舜,期間不忘提及送禮。許官反問以禮物誘使他人怎屬拉票?拉票應基於候選人過往表現及政綱,就如以20元出售迪士尼樂園門票連專車接送般,充滿賄選味道。鄧辯解稱教育程度低、口音不正和詞不達意,許官再反駁指即使受過高等教育亦會出現同類情況,而鄧訊息不見得不清楚。
許官續指鄧於錄影會面受查時已經招認從法律書籍了解到送禮令選民投票屬犯法行為,重複表示知錯,其後卻推翻已承認的錯誤,指案發時僅為拉票及登記個人資料,縱有Whatsapp對話紀錄作鐵證,仍極力維護幕後主事人,許官完全不接納其開脫借口。
許官又認同控方時序表分析,指鄧與曾任職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的兼職議員助理52歲女義工王維霞2人必然曾經有協議,王在背後為民建聯提供福袋,由鄧出面,誘使海麗邨居民投票支持鄭泳舜。許官簡單複述2人對話紀錄,指看不到王為協助居民何以需要居民個人資料,只可見與投票有關,又指出鄧為王提供居民個人資料,鄧又曾問及送禮安排,王最後曾向鄧致謝,感謝鄧提供名單,故可推論2人有協議及共同意圖,鄧聯絡選民時開場白千篇一律,將送禮掛在口邊,2人目的明顯為以福袋為誘因吸引選民投票支持鄭泳舜。許官遂裁定鄧王2人罪成。
許官再指海麗邨居民50歲陳惠娟及50歲李謀均無同意以福袋作為投票誘因,與鄧聯絡時可能僅為敷衍了事。陳面對鄧十分冗長的訊息大多不即時回覆或只簡單回覆,不可排除陳對此不耐煩,又反指如陳貪心該福袋,投票日何不即日向鄧匯報?而李從前自內地來港,從未投票或談論政治,其辯稱中風後想重投社會行使公民權利或為實情,合符邏輯,不可完全排除。許官最後指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福袋足以作為誘因影響2人投票,遂裁定2人罪脫。
4名被告分別為深水埗海麗邨居民組織「海麗之友社」義工42歲鄧奕梅及52歲王維霞,以及海麗邨居民50歲陳惠娟及50歲李謀,王曾任職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的兼職議員助理。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1:25
更新時間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