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就不設陪審團提覆核被駁回 官:律政司長有權獨自決定
05月20日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唐提出的理據沒有合理爭辯,駁回唐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平衡情況後不作訟費命令。
李官在判詞中指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考慮到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爲執行的實際風險,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李官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6條後表示,該條例旨在針對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而條例為原訟法庭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創造了一種新的審判方式,即在毋須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條例亦訂明只有律政司司長有權獨自決定是否應在特定案件中採用新的審判方式,亦需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 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才能行使職權發出證書。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律政司司長在簽發證書之前需要通知被告,而證書一經發出後便屬於強制性指示,規定案件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當綜觀《港區國安法》第41、45、46條時,李官認為現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訴訟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模式,二是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進行審判的新模式。李官指《港區國安法》46條中所指的理由並非詳盡無遺,因為條例寫明「⋯等理由」,故立法意圖是除了條例列明的3項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審訊毋需陪審團審理,而律政司司長需真誠相信有理由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使用新審判模式,如律政司司長沒有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則應遵循原有法例以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審判模式。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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