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16及18歲男生前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自願離開校園時,向警員訛稱沒有攜帶身份證。警員及後在其中一人鞋內找到他們的身份證。16歲男生經審訊後今被裁定一項提供虛假資料意圖誤導警員罪成。裁判官葉啓亮認為被告明知其身分證藏於本案另一被告的鞋底,仍故意誤導警員,逃避刑責,故裁定其罪成。葉官把案件押至6月7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保釋候判。

辯方曾指,警員問被告李佳豪是否有身份證,被告理解為其身上是否有身分證,故回答沒有。葉官認為,警察用多種方式問被告同一問題,被告必然可理解為他有沒有身分證,形成「累積效應」,而李明知身分證藏於案中另一被告鄭啟駿的鞋底。被告仍故意誤導警員,為求自保,逃避刑責,故裁定其罪成。

辯方曾質疑警員在沒有警誡下查問被告,而當被告到達警署時才進行警誡,故其招認不應呈堂。葉官指,案發背景為「理大圍城」期間,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均需出示身分證;而非因為警員懷疑被告犯案而要求出示,並不知道被告的回答會引起控罪,故相信警員並非惡意不作警誡,不會造成不公。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15歲,警方即時揭發案情後,被告亦和盤托出,影響輕微。

被告李佳豪(16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沙咀康達徑尖東救護站一輛救護車內,訛稱當時沒有身份證明文件,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同案另一名被告鄭啟駿(18歲)早前認罪後,被判感化18個月。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