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警方不容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舉行六四燭光集會,稱集會目的在違反法律。民聯會認為,當局為了政治打壓而羅織罪名,將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警方於回覆民聯會預告的批示中指出,民聯會以往六四集會透過展示「專政倒台」、「屠城」、「中共政權禍國殃民」等圖片及文字,與中央對六四事件的定性相對立,煽動顛覆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違反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毀)、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及298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並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警方認為,是次預告集會的目的,具有相同的違法性質,故此不批准有關集會。  

民聯會指,30多年來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每年6月4日都以和平、理性、守法舉行六四燭光集會。澳門現行刑法典是制訂於1995年,而每年六四燭光集會是1990年開始,即從未有刑法典前到刑法典制訂後,六四燭光集會從來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的問題,這明顯是為了政治打壓而羅織罪名,其目的就為了打壓六四燭光集會的舉行,侵犯澳門人的集會示威權利。  

民聯會表示,對此深感憤慨,計劃在短時間內依法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以維護澳門居民受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