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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連續兩年就六四遊行及集會發反對及禁止通知書,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警方就5月30和6月4日的公眾活動已經發出反對通知書」,任何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都可判監。

李家超指,近期2宗法庭判決清楚顯示參與未經批准,無論是否涉及暴力都是違法,被告已經判處不同監禁刑期。他警告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違反限聚令、《公安條例》或《國安法》,政府都會嚴肅依法處理。

至於澳門警方昨日拒絕舉辦六四集會,澳門警方更首度表示六四集會涉違反多條法例,當中「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涉煽動顛覆政權及推翻憲制,而「屠城」等字眼是有悖事實真相的虛假宣傳,損害中央威信,違反「公開及詆毀罪」。

他強調,香港警務處長是根據《公安條例》及實際情況拒絕批准有關活動,考慮了不同因素,警務處長是按照香港的制度、香港的法律作出決定。

被問及參與六四集會、叫口號會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李家超指,不會評論某些行為會否違反某些法律,根據《國安法》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非法手段破壞推翻中國憲法下確立的根本制度,即屬於顛覆國家政權,任何人都要為自己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