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暴動與非法集結案不在場可入罪 脫罪男獲准上訴至終院
06月07日
上訴庭早前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而不在現場的「幫兇」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無論遙距監視場面的主腦、物資站成員、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武器的人士、從旁監視的哨兵等人擔任什麼角色,他們亦屬於與身在現場的主犯齊心協力,故需與主犯負上同樣罪責。
上訴庭今頒布的判詞指,湯一方提出兩項法律問題,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錦成案中所闡述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第245章 《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如以上原則適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施君龍等人案中所闡述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即被告不一定需要在犯罪現場亦需負上刑責,是否亦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上訴庭認為上述兩條問題均對未來檢控「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影響深遠,故認為議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