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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青年涉於前年11月12日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面罩作蒙面物品,違反《禁蒙面法》。全部被告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三人當庭釋放。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沒有證據證明三人參與非法集結,故意作出擾亂行為,故裁定罪脫。

劉官裁決時指,在警方發射催淚彈前有不少市民於荃新天地中庭聚集,並受催淚彈影響爭相走避。而首被告葉澤深被捕時被搜出索帶,但包裝完好沒有拆開,未能證明曾參與堵路。而被告社工陳皆橋則被目睹獨自一人向催淚彈澆水,沒有證據證明曾作出擾亂行為。而補習導師陳約信則曾向警員證人方向奔跑,其袋內有一個筆袋,內藏一把𠝹刀。劉官指,𠝹刀與筆一同放在一起,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堵路;終裁定三人非法集結罪脫,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隨之罪脫。

辯方欲為被告陳約信申請訟費,惟劉官指被告當時曾戴口罩及逃跑,行為屬自招嫌疑,故駁回申請。

3名被告依次為學生葉澤深(20歲)、社工陳皆橋(22歲)及補習導師陳約信(20歲),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前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3人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