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有承辦商員工,於上月以電郵回覆市民就「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的查詢時,意外向超427名查詢人披露他們的電郵地址。私隱公署指,已就相關事件接獲投訴,並正按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資科辦承認是承辦商之人為錯誤,向受影響人士個別發電郵致歉,指已就事件進行調查,責成承辦商須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並徵詢個人資料公隱專員公署,加強承辦商及員工培訓。私隱公署表示,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保密規定,不能就個案作出評論。

私隱公署指,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必須按《私隱條例》的規定,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由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

此外,如資料使用者聘用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未獲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