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學院向裁判官援引了上訴庭就襲警及非法集結最新的判刑指引,指出襲警是嚴重罪行,一般是要強調阻嚇性和判處即時監禁。根據過往的案例甚少判處感化令。由於屬「例外罪行」,更不可以是緩刑。如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以揚聲器向警務人員講話及敲打警方盾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四十小時,律政司不服覆核刑期,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改判區諾軒入獄九星期。

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中強調,由於在香港發生的動亂和大規模公眾事件有所增加,法院為涉及暴力的大規模非法集結期間犯下的罪行判刑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的因素。這原則也適用於在這類情況下發生的襲警罪。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非法集結罪的控訴要旨是參與者行事時人數眾多,並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當有大量人群聚集,情緒高漲,互相支持及鼓勵,就會增加暴力事件發生的風險。非法集結罪就是預防措施,防微杜漸,上訴庭把在中環參與非法集結的男子由原判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入獄三個月。

全文刊《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