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改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被告唐英傑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出陪審團審訊屬《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憲法權利,欲推翻律政司司長決定,法官李運騰裁決指條例為原訟法庭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創造了一種新的審判方式,毋須設有陪審團,亦只有律政司司長有權獨自決定是否應用,終駁回唐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唐英傑今日於高等法院上訴裁決,雙方爭議陪審團下受審是否屬被告根本權利,以致法庭是否有權審視律政司司長發生證書的決定,上訴庭終押後至開審前夕公布書面裁決。

戴啟思先引用《基本法》86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重申陪審團審訊為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下的獨特之處,能保障公平審訊,保障被告權利,為司法制度中的根本特質,極具象徵意義,因此被告有權接受陪審團審訊及判決,法庭亦應當以被告最大利益為依歸。林官再三查問下,戴啟思認為法庭有權審視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的決定。林官又提問只有高等法院案件設有陪審團審訊,如被告擁有相關權利的話,又如何可以在其他級別法院包括區域法院演繹?戴啟思回應指陪審團受審權屬附帶條件的權利,唯有在高等法院受審時方能享有。

孫靖乾陳詞指《港區國安法》第46條包含了6個特點,條文非常特定,單單針對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港區國安法》案件訴訟程序,指明僅律政司司長有權發出證書,更改陪審團審訊制度,而且並無戴啟思所謂根本和絕對的陪審團受審權,法庭亦無權參與決定,一旦律政司司長指示發出證書,便再無任何爭論餘地。孫靖乾續指戴啟思雖然沒有挑戰條例違憲,但上訴理據相類同,目的均在要求法庭審視並干預決定,然而決定權僅屬律政司司長所有,超出了司法覆核權限。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案件由法官潘兆初、楊振權及林文瀚審理,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申請方,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答辯方。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2罪的審訊,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