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旺角堵路不服定罪上訴 17歲男生指單憑截圖不足以指證
06月23日
上訴人依次為17歲男學生蕭浩賢、17歲男學生鄧榮熙、20歲男學生陳駿霆、24歲女學生韓明恩、23歲男學生廖智峯、36歲女文員陳嘉汶、25歲男經理伍兆銘、21歲男學生方施陽、24歲女文員蘇澄怡被控於前年8月3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蕭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其中方施陽今在庭上表示將放棄上訴。
上訴方指,未能排除首被告蕭浩賢非一開始就出現在被捕現場,而控方亦只能提供一張指稱有蕭身影的截圖,且該截圖的質素不足以證明其所指的一定是蕭。另指原審裁判官不能單靠示威者佔據路面就判斷他們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惟張慧玲法官質疑:「人、車都行唔到,咁都唔叫破壞社會安寧?」上訴方則表示,當日未有出現實質暴力威脅行為,如果單純一班人坐在非常繁忙的路中心,只能構成嚴重阻塞,未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上訴方續指,涉案雷射筆當日藏於蕭的腰間細袋,而非在觸手可及的地方。且推論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的基礎應為,蕭是否知曉該物件能否傷人。而該雷射筆上有標籤顯示功率少於5兆瓦,是為3R級別。專家證人經檢查後卻指該筆為3R級別,在40至50米可傷人。因而認為無證據顯示蕭知道該筆可以傷人,且在如此距離下是否仍可以輕易照射到警員眼睛。
律政司則指,警方當日當場「斷正」拘捕蕭,且蕭身上穿戴有激進示威者常用裝備,加上現場片段助證,唯一合理的推斷便是蕭的確有參與非法集結。另若蕭在其他示威者在場堵路的情況下,管有一支可正常運作、能傷人的雷射筆,則其功率如何、幾米內能傷人根本不重要。
至於被告鄧榮熙及廖智峯,上訴方指控方只依賴兩人被捕情形及其當日身上裝備作環境證供,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指控鄧有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進行受規範的行為。另兩人當日被捕位置為繁華街道,警方亦沒有封路,不能排除有市民出現在該路段。對於控方指兩人當日分別身穿黑衣、頭盔、眼罩等物為激進示威者裝備,上訴方表示不認同並指鄧可能是保護自身考慮帶出的裝備。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於何時開始參與事件,亦不知其曾經做過什麼,故難以穩妥地推論他們罪成。
律政司則強調,被告於何時出現並不重要,因警方在採取拘捕行動前,與示威者相距甚近,並在電光火石間拘捕眾被告,而當時非法集結必然仍在進行中,眾被告亦必然身在其中,並管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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