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有市民在太子站一帶悼念「8.31」事件,18歲男廚師在旺角被搜出一支彈簧鋼棒,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不接納被告所指,涉案鋼棒為旗桿,又指被告與網友交收時沒有取出整支鋼棒檢查並不合理,認為他砌詞狡辯,終裁定被告罪成。香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至7月13日判刑,被告還柙候判。

香官先引述被告自辯時指,當日被告與化名為「榴連」的網友交收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及旗桿,之後放在背包內,被警方截查時表示鋼棒「攞嚟當旗桿用嘅,唔知點解俾咗呢樣嘢我」。被告又提及旗幟只要有「光時」字樣即可。

香官指被告證供不合理處比比皆是,她指鋼棒與旗幟尺吋不符,旗幟長度為60厘米,鋼棒伸長後為40厘米,被告交收時只把鋼棒取出簡略看看。若案情確實如被告所指因信任買家,根本不需要檢查,被告明知旗幟曾有人使用,仍沒有打開查看整面旗幟,又如何確認有「光時」8隻字?為何被告又沒有取出鋼棒檢查是否能操作?被告指交收過程長達10分鐘,香官認為要檢查鋼棒綽綽有餘。被告購買旗幟有明確用途,但購買時又不說明尺吋及要求,並不合理,直指被告砌詞狡辯。鋼棒從被告背包搜出,被告又指「上網買」鋼棒,又有說明書說明如何操作鋼棒。香官指被告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㩦有涉案鋼棒,終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梁錦濤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在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彈簧鋼棒。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