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女被裁定串謀洗黑錢罪及洗黑錢罪等13項罪名成立,4人分別被判處監禁兩年一個月至七年不等,另一人因病缺席聆訊,押下周二判刑。警方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3B隊高級督察沈灝旻在高等法院庭外表示,警方對判決表示歡迎,亦認為判決及刑罰對協助洗黑錢的人士,起到阻嚇作用。

警方指,案發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5名男女利用多個銀行帳戶洗黑錢近18億元。經深入調查,警方東九龍重案組以13項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控告5名人士,並凍結近7千萬元的資產。13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其中4人今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