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入稟申禁警檢閱手機內保密資料
07月07日
原告為鄒幸彤,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中指出,警方在2021年6月29日向沙田裁判官申請手令,取得屬於鄒幸彤的一部粉紅色三星手機及一部白色蘋果手機。鄒幸彤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檢閱、複製、公開、使用,在兩部手機中任何有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LPP)保障、不在法庭手令覆蓋範圍內、屬於新聞材料、與「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無關的資料。
鄒幸彤要求法庭指示雙方律師複製及檢視手機內的所有資料,以便雙方律師分辨哪些屬於上述四類的資料,下令警方向原告方歸還該四類資料。
法庭記者:劉曉曦